成本调查与监审
来源: [宁德市物价局] 浏览次数: 发布时间: 2015-08-06 字体大小: 大 中 小-
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其他 成本调查与监审 宁德市物价局 1.《价格法》
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,应当开展价格、成本调查,听取消费者、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的价格、成本调查时,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必需的帐簿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。
2.《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》(200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);
3.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》(200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);
4.《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》第七条:经营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,应按制定价格部门的规定,定期报送相关的价格、成本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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